上海戏剧学院艺术桥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16-03-17
第一条:学生证、校徽是证明本校学生身份的标志,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,不得将本人的学生证或校徽借给他人使用。
第二条:校徽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发给;学生证在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给;学生证于每学期经教务处注册盖章后,始生效用。未加盖注册章者,不再继续有效。
第三条:学生证由教务处组织专人统一填写,各栏内容不得擅自涂改。
第四条:学生应记明本人的学生证和校徽号码,妥善保管、使用,严防遗失。
第五条:学生毕业、退学、转学离校时,必须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学校,如不能交回,需缴纳工本费。
第六条: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校徽,应及时向所属系(学院)报失、登记。
第二条:校徽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时发给;学生证在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给;学生证于每学期经教务处注册盖章后,始生效用。未加盖注册章者,不再继续有效。
第三条:学生证由教务处组织专人统一填写,各栏内容不得擅自涂改。
第四条:学生应记明本人的学生证和校徽号码,妥善保管、使用,严防遗失。
第五条:学生毕业、退学、转学离校时,必须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学校,如不能交回,需缴纳工本费。
第六条:学生遗失学生证或校徽,应及时向所属系(学院)报失、登记。